第十五条

有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