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