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兴建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兴建水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