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