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手续;工程严重影响防洪、防潮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