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