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影响水工程正常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