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防潮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