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用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设施或者土地和水域,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征用水工程设施的,应当负责兴建相应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征用者应当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