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的,其建设方案必须事先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