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的,其建设方案必须事先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