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水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