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已划拨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或者划拨土地手续。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