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确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