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规程规范进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蓄水工程在汛期不得超汛限蓄水,以确保防洪安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