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水工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水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订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工程检查、观测等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水工程管理档案;

(二)维修养护水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工程调度及防汛抗灾工作;

(三)做好计划用水、水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