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国家兴办的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提出工程管理单位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工程,应当由投资者设立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