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水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