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实行水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