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扣押违法采砂船舶。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