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