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