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范围内禁止采砂:

(一)闽江下游北港河段(从淮安分流口至马尾汇合口);

(二)防洪工程、水工程设施、航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三)沿河、跨河、穿河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四)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重点风景区保护范围内;

(五)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

(六)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