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下列范围内禁止采砂:(一)闽江下游北港河段(从淮安分流口至马尾汇合口);(二)防洪工程、水工程设施、航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三)沿河、跨河、穿河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四)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重点风景区保护范围内;(五)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六)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