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引进、设计、制造识别卡或读写机具未进行标准化审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进行标准化审查;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引进、设计、制造,没收其产品,没收其销售金额,并处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