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信息技术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