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包括信息分类与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识别卡、公共标志图形符号、信息网络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方面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上述信息技术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