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终止后30日内,向省或授权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同时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还需使用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应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