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四)使用已注销或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五)以其他种类的条码代替商品条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