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品条码第二十条已废止注册商品条码每二年复审一次,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或授权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进行复审的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