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邮政服务与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新建单位和居民住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通邮条件,市邮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登记之日起 30日内安排投递;因特殊情况30日内难以安排的,至迟应在90日内安排投递。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