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邮政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邮政工作人员的服务应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邮政主管部门对用户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用户。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