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邮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邮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的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