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印刷企业不得转让、借用、冒用和使用过期的信封监制证书,不得超信封监制证书范围印制信封,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通信用品。

未经监制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通信信封和用品,邮政企业不予寄递。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