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邮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和新建单位应到所在地邮政企业办理通邮申请和注册登记。邮件接收单位名称、地址、楼号、门牌号码等变更时,接收单位应到原注册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