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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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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邮政管理
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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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