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邮政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二)非法销售自制集邮品;(三)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四)非法仿印邮票图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