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遇有重大发现的,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化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