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收购、销售重点保护化石。经营非重点保护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销售的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加贴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在指定的场所交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