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禁止收购、销售重点保护化石。

经营非重点保护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销售的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加贴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在指定的场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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