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化石科研机构利用我省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在科研项目结束后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科研报告副本;与国外组织、个人利用我省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签订项目合作研究协议,合作研究中采集的化石归中方依法保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