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宣传教育、推广、促进工作。科技、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乡镇设置的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本地的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