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支持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教育培训和推广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