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拒绝、阻碍农业机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