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应当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认定事故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当事人要求进行赔偿调解工作。属于交通事故的,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上报农业机械事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