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核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内开展维修业务,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配件。经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