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开办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场所、设备、检测仪器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