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安全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纠正违章和处理道路外作业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所使用的牌证、表册等,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