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安全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纠正违章和处理道路外作业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

农业机械所使用的牌证、表册等,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