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农牧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要求,有偿提供农业机械使用、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财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