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的,由作业地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