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的,由作业地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