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科研和推广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农牧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采取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等形式,推广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引导支持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