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经济、发展改革和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定期调整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