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安排资金,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推广单位,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引进适合本地区农牧业生产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和产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省级财政应当制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